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住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宇开发大厦六楼。
代表人赵志恒,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锋,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艳文,女,1958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薛凤(朱艳文儿子),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扶余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术平(曾用名王树平),男,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强,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扶余市。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艳文、王术平、王志强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朱艳文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原告朱艳文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原审原告朱艳文撤回起诉。
二审上诉费1850元,本院减半收取9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承担,本院退还给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9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福桐
审判员 贾艳泽
审判员 张 继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