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扶余市得胜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玉波,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万明,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跃光,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扶余市得胜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跃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扶余市得胜镇石碑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玉波、委托代理人林万明,被上诉人李跃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8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00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扶余市得胜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
审判长 于福桐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文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