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529号
原告魏XX。
被告贾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诉被告贾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吴昕昕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曦
(2015)长民初字第2529号
原告魏XX。
被告贾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诉被告贾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吴昕昕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