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二初字第10号
原告:姚晶远,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张万库,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铁生,男,196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曹晗,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前郭县前郭镇松江街192委,组织结构代码72489724-7。
法定代表人:荀延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焕成,男,195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
原告姚晶远诉被告刘铁生、松原市华鑫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请求对执行标的物锦绣松苑二期219幢11-1号第1016、1013、1015室许可执行。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晶远于2015年9月22日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执异字第44-47号执行裁定已经被撤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晶远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晶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晶远负担,剩余50元退给原告姚晶远。
审 判 长 于福桐
审 判 员 邰伟莉
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段贵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