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东,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冯景峰,松原市鼎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松江蔬菜果品交易中心,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组织机构代码证75362879-1。
法定代表人:黄学义,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焕成,松原市兴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建东与被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松江蔬菜果品交易中心(下述简称松江蔬果交易中心)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建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建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景峰、被上诉人松江蔬果交易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董焕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建东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建东撤回上诉,双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张建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张建东负担,剩余21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张建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福桐
审 判 员 邰伟莉
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段贵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