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侠,女,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树芹,女,1966年6月1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松原市。
上诉人孟祥侠与被上诉人汪树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孟祥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祥侠、被上诉人汪树芹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祥侠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祥侠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祥侠撤回上诉,双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孟祥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孟祥侠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孟祥侠。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福桐
审 判 员 邰伟莉
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段贵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