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39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2248号

原告王X。

被告王XX。

原告王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XX于2014年6月13日、2014年7月12日、2015年4月14日,分三次向我借款共计人民币142 75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三份,欠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42 750元及利息。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王XX的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王XX的准确地址,致案件无法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315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昕昕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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