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林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史启林,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裴晓君,吉林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金良,男,1958年6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启林诉被告牛金良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启林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启林诉被告牛金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启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余150.00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马 延 青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