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3168号
原告祖XX。
原告王XX。
被告祖XX。
被告刘XX.
原告祖XX、王XX诉被告祖XX、刘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1987年二原告用自家房子和宅基地兑换二被告家的2亩树带开荒地和6分园田地,自1987年兑换后二原告一直耕种至今。2014年5月二被告将原告已经耕种完并已出苗的2.6亩耕地全部毁种。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0 000元。二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祖XX、刘XX的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二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祖国华、刘桂珍的准确地址,致案件无法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二原告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昕昕
人民陪审员 宫立燕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