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XX、王XX诉祖XX、刘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39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3168号

原告祖XX。

原告王XX。

被告祖XX。

被告刘XX.

原告祖XX、王XX诉被告祖XX、刘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1987年二原告用自家房子和宅基地兑换二被告家的2亩树带开荒地和6分园田地,自1987年兑换后二原告一直耕种至今。2014年5月二被告将原告已经耕种完并已出苗的2.6亩耕地全部毁种。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0 000元。二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祖XX、刘XX的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二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祖国华、刘桂珍的准确地址,致案件无法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二原告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昕昕

人民陪审员  宫立燕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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