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诉中保字第2号
原告王贵波,现住扶余市。
被告于亚东,现住扶余市。
被告于秀英,47岁,现住扶余市。
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于亚东所有的吉J961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籍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于亚东所有的吉J961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秀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