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波与于亚东、于秀英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38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诉中保字第2号

原告王贵波,现住扶余市。

被告于亚东,现住扶余市。

被告于秀英,47岁,现住扶余市。

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于亚东所有的吉J961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籍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于亚东所有的吉J961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秀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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