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3287号
原告王辉,现住扶余市。
被告杨鑫磊,现住扶余市。
被告王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原告负担218元,余款 21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吕洪洲
审 判 员 吕秀贤
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