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立波诉程兆辉离婚纠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23:37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初字第2906号

原告朱丽娜,个体工商户,现住松原市。

原告芦志刚,个体工商户,现住扶余市。

被告王立举,现住扶余市。

原告朱丽娜、芦志刚诉被告王立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丽娜、芦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份,被告王立举在原告处借款15 300元,用于安装卷帘门。后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被告给付2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3 300元整。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

1、2015年4月29日被告出具的欠据一枚,用以证实被告欠二原告15300元的事实存在。

2、结婚证复印件一枚,用以证实二原告系夫妻关系。

3、收条一枚,用以证实被告王立举于2015年3月22日收到原告6000元房租款,该款系二原告委托被告交付给房主韩冰,但该款被被告私自占用。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因装修房屋在原告经营的商店里购买推拉门和卷帘门等共计价款9300元,上述款项被告当时未给付。2015年3月,二原告租用扶余市商贸城17栋20号房屋,将租金6000元交与被告,委托其交给房主,但该款被被告私自占用。同年4月29日,就上述两笔款项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被告在欠据上签名且按了指纹。被告已于2015年5月末给付原告2000元,尚欠133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欠据一枚、结婚证复印件一枚、收条一枚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据依法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且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债务人依法应承担给付原告欠款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文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朱丽娜、芦志刚欠款人民币13 3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秀贤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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