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15程志学裁定书

2016-07-18 23:37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志学(曾用名程志国),男,1952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梁立国,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立涛: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姚春玲,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志学与被上诉人周立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程志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志学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立国,被上诉人周立涛的委托代理人姚春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1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4 08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赵福成。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付 国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邰伟莉

审判员  李 颖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康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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