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初26隆华裁定书

2016-07-18 23:37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二初字第26号

申请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御苑小区P#2楼,组织机构代码74459668—7。

法定代表人:杨爽,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玉玲,女,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申请人:楚德芹,女,1967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和平镇同和村草房屯,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潘广利,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述简称隆华公司)与被申请人楚德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隆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付 国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邰伟莉

审判员  李 颖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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