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通知书
(2015)扶民初字第3380号
驳回复议通知书
复议申请人徐志生,男,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干部,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北街七委10组,身份证号码220724196305281411。
委托代理人孙景华,扶余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春荣,女, 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街道,身份证号222303195203072444。
委托代理人李喜梅,女,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北街一委7组,身份证号码220724198302280826。
申请人徐志生诉被申请人李春荣保全异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徐志生的委托代理人孙景华、被申请人李春荣的委托代理人李喜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2182-1号民事裁定书,将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款予以冻结。因其每月工资3100元要抚养妻子及儿子人口三人,低于平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消费额,故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工资的冻结。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举证如下:
1、三岔河镇西北街街道办事处证明一份。用以证实申请人徐志生妻子系下岗职工,其子在读研究生,其一家三口完全以其的工资维持生活。
2、扶余市蔡家沟镇财物管理中心证明一份,用以证实申请人徐志生每月工资3100元。。
被申请人辩称,徐志生不符合解除冻结工资的条件。第一、 申请人徐志生本人出具的蔡家沟镇财政所出具的工资证明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徐志生身为公务员,其工资由组织部门核定,而不是有财政部门核定。根据徐志生相同工龄公务员工资计算,徐志生每月实发工资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