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初字第2059号
原告龙云武,现住扶余市。
被告杜学富,现住扶余市。
被告侯丽艳。现住扶余市。
原告龙云武诉被告杜学富、侯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龙云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学富、侯丽艳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5日二被告因种地购买种子化肥急需用钱,故向原告借款30 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拒不给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 000元整。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
1、借据一枚,用以证实二被告欠原告借款30 000元的事实存在。
2、扶余市新源镇东公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及二被告现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
二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5日,二被告因种地买种子化肥从原告处借款30 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二被告均在借据上签名捺印。上述30 000元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拒不给付。现二被告下落不明。故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据一枚、扶余市新源镇东公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据依法能够证实其与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约定给付二被告款项30 000元,二被告依法应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 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学富、侯丽艳共同偿还原告龙云武借款人民币30 000元整。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6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洪洲
审 判 员 吕秀贤
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