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2700号
原告刘春英,现住扶余市。
法定监护人刘立国,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告腾红霞,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英与被告腾红霞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春英及其监护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秀贤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浩然
(2015)扶民初字第2700号
原告刘春英,现住扶余市。
法定监护人刘立国,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告腾红霞,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英与被告腾红霞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春英及其监护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秀贤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