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英与腾红霞抚育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36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2700号

原告刘春英,现住扶余市。

法定监护人刘立国,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告腾红霞,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英与被告腾红霞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春英及其监护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秀贤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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