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亚芝与王廷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36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3097号

原告黄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王某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秀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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