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2981号
原告丁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现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余款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吕洪洲
审 判 员 吕秀贤
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