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海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7731310-5。
法定代表人张才,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连瑞,松原市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惠良,男,汉族,1964年12月22日生,个体,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松原市海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虞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连瑞,被上诉人虞慧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应对上诉人所称的已经退还给被上诉人三套扣板设备的事实是否存在作进一步的审理。原审属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
审 判 长 孙世雁
审 判 员 徐 芳
代理审判员 于 航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