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松民一终字第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涛,男,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芝,女,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刘国君,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伯都乡,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张洪涛因与被上诉人王桂芝、原审被告刘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洪涛、被上诉人王桂芝、原审被告刘国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十五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
审 判 长 孙世雁
审 判 员 徐 芳
代理审判员 于 航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