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岭县三县堡乡中心校。住所:长岭县三县堡乡三县堡村。组织机构代码:41285367-5。
法定代表人:赵喜柱,校长。
委托代理人:卢亚东,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得仁,男,1952年3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长岭县。
上诉人长岭县三县堡乡中心校因唐得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漏判,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世雁
审 判 员 薛静波
代理审判员 于 航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 李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