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 松民一终字第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信双,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鑫北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新城东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7872458-7。
原审被告刘海龙,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更新乡富强村,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张信双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鑫北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信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信双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信双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487.50元由上诉人张信双负担。上诉人张信双预交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剩余487.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487.50。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世雁
审 判 员 徐 芳
代理审判员 于 航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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