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6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井林,男, 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刘金峰,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组织机构代码证24489668-3。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长江,松原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关井林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井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峰、被上诉人松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4)宁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
发回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芳
代理审判员 陈洪林
代理审判员 于 航
二○一五年九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 张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