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驰,男,1984年5月16日生,蒙古族,现住前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琴,女,1968年8月8日生,蒙古族,现住前郭县。
关于上诉人马驰因与被上诉人王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马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马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芳
代理审判员 于 航
代理审判员 陈洪林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