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9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1060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闫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金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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