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祥诉乔亚波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23:29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1063号

原告赵庆祥,男,汉族,住抚松县。

被告乔亚波,男,汉族,住抚松县。

原告赵庆祥诉被告乔亚波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蔺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庆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亚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庆祥诉称,2013年9月14日,抚松县七旺公司给中铁十一局营松高速公路施工工地送砂石时,乔亚波和纪清正拦截送料车辆,声称这部分工程由乔亚波送料,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七旺公司副经理赵庆祥和副经理徐忠喜到现场,与乔亚波、纪清正发生口角,纪清正将赵庆祥殴打,赵庆祥因此住院治疗28天共发生医药费8255.30元。经抚松县检察院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乔亚波在一个月内赔偿赵庆祥医药费、误工补助费、营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50000.00元。赵庆祥不再追究乔亚波、纪清正的民事和其它责任。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了4万元,尚欠1万元至今未付。

被告乔亚波,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抚松县七旺公司给中铁十一局营松高速公路施工工地送砂石时,乔亚波和纪清正拦截送料车辆,声称这部分工程由乔亚波送料,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七旺公司副经理赵庆祥和副经理徐忠喜到现场,与乔亚波、纪清正发生口角,纪清正将赵庆祥殴打,赵庆祥因此住院治疗28天共发生医药费8255.30元。经抚松县检察院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乔亚波在一个月内赔偿赵庆祥5万元。赵庆祥不再追究乔亚波、纪清正的其它责任。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了4万元,尚欠1万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调解协议书1份、欠条1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诉求要求被告给付1万元(原告庭审结束后向本院表示其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求)的赔偿款的事实清楚,本院对原告的该诉求予以保护。被告乔亚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亚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赵庆祥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 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乔亚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蔺 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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