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1076号
原告杨永民,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法定代理人杨青山(系原告之父),男,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白山华枫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吴殿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民诉被告白山华枫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永民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永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金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珍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