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诉段升霞、沈阳铁路局长白山温泉疗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8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866号

原告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住所地:白山市和兴大厦15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凤,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安琪,男,汉族,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住通化市。

委托代理人芮秀成,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升霞,女,汉族,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谭辉,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铁路局长白山温泉疗养院,住所地:抚松县仙人桥镇。

法定代表人王德才,系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公市,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海,男,汉族,沈阳铁路局产白山温泉疗养院副院长,住吉林省通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诉被告段升霞、沈阳铁路局长白山温泉疗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金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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