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旭诉毛云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8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1077号

原告王东旭,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毛云霄,男,汉族,抚松县兴隆乡变电所职员,住抚松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中心支公司,地址:抚松县抚松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旭诉被告毛云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东旭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东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东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王东旭承担。

审判员  董新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时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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