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1003号
原告杨青山,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抚松县抚松镇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山诉被告抚松县抚松镇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青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青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新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珍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