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553 王永臣 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8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2553号

原告王永臣,男,1951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志勇,系村书记。

第三人孙成,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臣诉被告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孙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被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程彦彬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人民陪审员  岳春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关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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