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2763号
原告李松涛,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万达装饰广场
被告刘洲,女,3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涛诉被告万达装饰广场、刘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松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程彦彬
人民陪审员 岳春华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