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扶民初字第3032号
原告佰广东,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被告乔明,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佰广东诉被告乔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本院穷尽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佰广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判员 程彦彬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关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