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2390号
原告祁梓函,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景卫,系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博大教育中心,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10楼。
代表人朱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梓函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博大教育中心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梓函于2015年10月12日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梓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梓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祁梓函承担。
审判员 王贵甫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