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962 刘青海 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7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962号

原告刘青海,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无职,现住松原市。

被告张阿威,男,1982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淑兰,女,1983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海诉被告张阿威、赵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信息,本院穷尽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青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程彦彬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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