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 贾兆磊 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7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贾兆磊,男,1994年6月23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扶余市。

被告张洪亮,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兆磊诉被告张洪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本院穷尽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兆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员  程彦彬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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