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贾兆磊,男,1994年6月23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扶余市。
被告张洪亮,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兆磊诉被告张洪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本院穷尽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兆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员 程彦彬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