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2624号
原告陈坚,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现住松原市。
被告喜荣,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现住扶余市。
被告崔海涛,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无职,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坚诉被告喜荣、崔海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程彦彬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关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