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坚诉喜荣、崔海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7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2624号

原告陈坚,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现住松原市。

被告喜荣,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现住扶余市。

被告崔海涛,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无职,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坚诉被告喜荣、崔海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程彦彬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关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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