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玉卓,男,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张宝峰,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影,女,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新天地花园,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文会,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淑珍,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翠,女,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查干湖小区,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闫玉卓因与被上诉人张金影、张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玉卓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峰、第一被上诉人张金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会、田淑珍,第二被上诉人张金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3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闫玉卓。
审 判 长 徐芳
代理审判员 李铭
代理审判员 于航
二○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