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闫玉卓因与被上诉人张金影、张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裁定书

2016-07-18 23:26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玉卓,男,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张宝峰,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影,女,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新天地花园,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文会,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淑珍,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翠,女,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查干湖小区,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闫玉卓因与被上诉人张金影、张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玉卓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峰、第一被上诉人张金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会、田淑珍,第二被上诉人张金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3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闫玉卓。

审 判 长  徐芳

代理审判员  李铭

代理审判员  于航

二○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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