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6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069号

原告崔某某,女,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海龙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