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曲生志,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霍立营,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生志诉被告霍立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曲生志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生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生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桂茹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