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生志与霍立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6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曲生志,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霍立营,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生志诉被告霍立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曲生志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生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生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桂茹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淼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