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341号
原告吴春喜,男,1954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朱加维,男, 1972年4月9日,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喜诉被告朱加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喜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春喜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