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喜与朱加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6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341号

原告吴春喜,男,1954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朱加维,男, 1972年4月9日,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喜诉被告朱加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喜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春喜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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