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宇申请宣告梁国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23:26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特字第25号

申请人刘春宇,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梁国珍,女,195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同上,系申请人母亲。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春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梁国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刘春宇撤回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刘韦廷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康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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