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539号
原告付某某,女,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马某某,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卓
(2015)九民初字第2539号
原告付某某,女,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马某某,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