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596号
原告程启松,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徐斌,男,汉族,1989年4月1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启松诉被告徐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启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韦廷
代理审判员 郎 萍
代理审判员 于 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