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236号
原告靳玉捷,女,1955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岳峙,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邵唯一,女,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玉捷诉被告岳峙、邵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玉捷撤回对被告岳峙、邵唯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靳玉捷承担。
审判员 刘韦廷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