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068号
原告白冰,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陈艳红,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冰与被告陈艳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冰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冰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国辉
(2015)九民初字第2068号
原告白冰,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陈艳红,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冰与被告陈艳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冰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冰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