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00号
原告苗某,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1年12月10日生,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韦廷
代理审判员 郎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康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