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980号
原告王宏韧,男, 1959年3月20日生,汉族,职员,地址:九台市。
被告马青学,男,1950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屈淑芬,女,1953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郑国义,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马丽春,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马兆寒,男,1991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韧诉被告马青学、屈淑芬、郑国义、马丽春、马兆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郊期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宏韧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