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连国与孟祥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2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960号

原告唐连国,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孟祥华,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德惠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地址:长春市新发路258号。

被告张吉丰,男,1977年3月28日,汉族,农民,现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连国与被告孟祥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张吉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连国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连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岳国辉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