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960号
原告唐连国,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孟祥华,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德惠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地址:长春市新发路258号。
被告张吉丰,男,1977年3月28日,汉族,农民,现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连国与被告孟祥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张吉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连国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连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岳国辉
